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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文教专家聘请活动的意见

2018-05-17 

                                                 外专发【201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随着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文教领域引进国外智力的需求越来越大,聘请文教专家的中介服务越来越重要,中介机构在介绍外国专家、提供智力资源、畅通聘请渠道、促进引智工作发展等方面总体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一段时间,有一些中介机构非法介绍外国人到中国境内从事教学、培训辅导等工作,严重扰乱了外国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以及正常的教育、培训工作秩序等造成损害。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文教专家聘请活动,在征求公安部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事派遣或介绍外国文教专家(包括外籍文教专业人员,下同)到中国境内工作,并代为办理来华工作相关手续等聘请活动(仅提供外国文教专家信息服务的除外)的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文教专家派遣及中介机构),应当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按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已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不需要再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但不得违反本通知要求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活动。

二、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等所属在京机构,直接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由省级外国专家局会同公安等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三、从事外国文教专家派遣活动的机构、被派遣的外国文教专家以及接受派遣的聘请单位,必须签定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对所聘外国文教专家共同负有管理责任。

四、未经认可的机构,不能从事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派遣及中介等聘请活动。各级外国专家局不得为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等手续。

五、经依法认可的外国文教专家派遣及中介机构,不得向没有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的单位介绍外国专家;不得介绍不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到中国境内以外国文教专家身份工作;不得有伪造、兜售、使用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假工作签证、假外国专家证、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证书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

六、对下列情况,省地两级外国专家局要配合公安出入境部门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1.未经认可的机构,擅自非法从事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派遣及中介活动;

2.获得资格认可的外国文教专家派遣及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没有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的单位介绍外国专家,或介绍不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到中国境内以外国文教专家身份工作;

3.外国文教专家派遣及中介机构有伪造、兜售、使用假证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发布前已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资格的外国文教专家派遣及中介机构,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程序申请换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且目前已经从事外国文教专家派遣及中介活动的机构,须于上述截止日期前申请补办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证书。

各级外国专家局要增强责任感,积极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强化对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派遣及中介等聘请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文教领域引进国外智力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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